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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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于1959年经当时的中共上海市委教育卫生工作部批复同意(沪委教卫【59】卫字第17号)建立,时名上海市青少年体育学校;1971年3月停办,1972年6月复校并更名为上海市少年业余体育学校,1975年挂牌上海市友谊中学;1979年,根据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创办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的精神,经当时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复同意(沪革【79】批字第346号),上海市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与“五七”体育训练班(原上海市体育学校)合并,改名为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同时挂牌上海市友谊中学;2005年,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体育局重新认定上海市友谊中学等学校高中校名的复函》(沪教委基【2005】2号)的精神,批复同意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恢复使用上海市友谊中学校名(虹编【2005】5号)。
学校是一所中等体育专业学校,也是上海市优秀运动队的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建校以来,学校先后获得“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花园单位” 、“全国业余体校先进单位”、“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等荣誉或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简称为上海市体校或市体校。学校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ports School,英文简称为SSS。学校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76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shsportschool.com/。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体育局举办,为全日制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学校经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用体育作为主要的育人手段为国家培养人格完善、文化学习良好、运动基础扎实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以及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
第五条 办学理念:体育即教育,成长在体校。
第六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人格塑造有特质,运动训练有特长,文化教学有特点”的全国一流的体育运动学校。
第七条 办学形式:学生半天读书、半天训练,实行运动训练、文化学习、生活食宿三集中的模式。
第八条 学校体育精神:自尊自信、拚搏超越、公平竞争、团队协作。
第九条 校徽: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的上半圈为英文校名“Shanghai Sports School”,下半圈为汉字校名“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中间主体部分采用3个S字造型,分别为“上海(Shanghai)”、“运动(Sports)”、“学校(School)”的英文首字母,下方的“1959”是建校的年份。主体部分3个S字的变体造型寓意着体育幼苗的茁壮成长,同时3个S字分别采用金色、银色和铜色,寓意着学生们在体育赛事上争创佳绩。
第十条 纪念日:每年9月17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训练、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地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对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
(六)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与民主协商,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校务会议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工作,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七)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维护教练员和文化教师的合法权益。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做好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十一)按规定履行国家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运动训练、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贯彻校长治校决策和办学意图,执行学校办公会议指令,听从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训练科、教务科、学生科、总务保卫科、人事科、财务科、科研科和图文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部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和文秘事务,负责学校主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等。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务工作,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训练科:负责学校运动训练的管理和指导,以及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务科:负责学校文化教学的管理和指导,以及学生管理等工作。
学生科:负责学校学生的德育教育以及管理等工作。
总务保卫科: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场馆和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人事科:负责学校人事管理等工作。
财务科: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等工作。
科研科:负责学校运动科研和医疗保障等工作。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文化宣传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如下:
(一) 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学校决策形式:
(一)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组织定期召开党委会,研究商讨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等问题;参加对象为校党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也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组织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参加对象为校级领导和校党委正副书记,并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三)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组织定期召开的校务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参加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并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四)教代会。由工会组织召开,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设立校务公开栏、举报信箱,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训练情况、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学校大力提倡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运动训练和学科课程的整合;以信息技术为纽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规范学校的制度建设,科学管理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 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运动训练和文化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运动训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围绕上海竞技体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学校设置相应的运动项目,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运动项目教研组和领队的教学训练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练员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督促本组教练员参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制订多年、年度和阶段教学训练计划;根据阶段计划认真制定课时计划;定期开展教研组业务学习;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业务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训练任务。
领队负责本运动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关心督促本队学生的文化学习,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协助处理本队内外各类事务。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是教学训练的主导者,根据本队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充分调动学生运动训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循序渐进,因材施教,合理安排运动量,不断提高教学训练质量。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三十条 学校配备相应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与运动训练相适应的营养,定期对学生进行医疗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加强学生医务监督,宣传并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可以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科教研组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研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训练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倡导学生个性发展,坚持彰显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开展以体育精神为切入点的德育教育,深入开展 “以体育精神塑造运动员人格”的课题研究,不断深化学校体育精神教育的特色,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担负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开设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普通小学文化课程;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运动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学生文化教学每周不少于24学时。
学校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体校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力求因材施教。学校严格执行上海市教委关于课程计划、教材教辅资料管理的要求;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学校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评价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考试制度,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考试;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的结合。
学校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学生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学校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并鼓励教师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灵活运用课改理念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适合体校的文化教学新模式。
学校文化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建立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强调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进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员工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加强学生健康心理的疏导,认真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品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学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市在籍在读并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以及在本市注册、并能代表上海参赛的非沪籍青少年运动员,同时参加过学校组织的集训、跟训和试训。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中专、高中部招生通过上海市教委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和学校组织的素质测试、科研测试和体检进行,对符合招生条件者择优录取,录取者即取得学校学籍;其中学校中专部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初中、小学部招生通过学校组织的素质测试、科研测试、文化课考试和体检进行,对符合招生条件者择优录取,对于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学生被录取后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上海市教委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按照体育行政部门关于运动员注册的规定,结合学生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情况,定期开展运动员注册工作,做好注册申请、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课程方案要求,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学生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运动队和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练员的运动训练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刻苦训练,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寄宿制,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以运动队为单位安排学生住宿,宿舍内部管理实行住宿学生信息卡制度。重视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宿舍建成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生之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练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主系列(教练员、教师)岗位和辅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体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公开招聘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练员、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训练、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运动、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练员、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规范、 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和体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练员和教师的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运动训练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教练员、教师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和改进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和训练质量。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运动训练和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运动训练、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制定教练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练员、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运动训练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练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培训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运动训练、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附加费、体育事业收入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海市体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上报上海市体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推动学校领导班子发扬民主、强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提供制度保证。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运动项目、专业课程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学校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3、绩效工资、岗位聘任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8、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9、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干部人事管理
1、干部的职级晋升、岗位聘任等;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市、区人大、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校发展整体工作的其他组织、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学校干部的公开招聘、人才引进;
6、各类重大先进模范、优秀集体或个人的表彰评比;对干部个人的重大处分决定。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体育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3、对外合作体育发展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已列入预算,支出在20万元(含)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2、未列入预算,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训练、教学、科研、后勤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党委正副书记。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委员以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他干部的任免,应按照《上海市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竞聘,由学校岗位竞聘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按照《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党委议事决策规则》和《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进行决策。
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决策的事项,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研究。党委办公室、校部办公室应将需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建议方案,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参加会议的领导。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业务部门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录音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部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